为全面把握我校课程建设状况,客观评价课程建设水平,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评估原则
1.坚持以评促建、以评促改、评建结合、重在建设的原则;
2.坚持科学性、导向性和可测性的原则;
3.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。
二、评估指标体系
评估指标体系由五项一级指标、十六项二级指标、二十五项主要观测点组成。
评估指标体系及等标准见附件。
三、评估范围
凡列入我校教学计划的课程原则上都应进行课程建设并接受评估。
四、评估程序
1.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,确定评估时间;
2.凡参加课程建设评估的课程,由课程负责人填写课程建设评估申请;
3.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建设评估办法,对申报的课程进行自评,写出自评报告,并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;
4.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申报课程进行评估;
5.公布评估结论;
6.经验交流及整改。学校在课程建设评估结束后组织经验交流,对评估优秀的课程进行表彰,推广经验;对评估不合格的课程限期整改。
五、评估结论及标准
评估结论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级,标准如下:
优秀标准:总分≥90。
良好标准:总分≥75。
合格标准:总分≥60。
不合格标准:总分<60 。
六、本评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评估处负责解释。
(盐师院评〔2016〕8号文件)